煤炭资质的审批
时间:2015/5/15 22:40:15 浏览:4453
(煤炭法》第四十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煤炭法》第四十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必要的设施和储存煤炭的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经省经委主任批准,可延长十日。予以核准的,核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
(一)湖北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
(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五)储煤场地证明;
(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合格证明;
(七)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八)环保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九)公司章程;
(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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