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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设立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

时间:2020/12/20 10:24:16      浏览:2917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和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已实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国税和地税机关对共同管辖的纳税人核发一份盖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在一家办证两家均认可。联合办证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复业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不包括只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和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政单位的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务登记期限内,向所在辖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地税税务登记窗口或者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填写相应《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一)单位纳税人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外资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系分支机构,还需持总机构所在地外资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及总机构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