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业、服务业和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
相关中介机构星级管理联络小组成员单位联系表
星级评定工作相关解读
武汉市工业、服务业和建设工程项目
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启动
为保障工业服务业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新审批流程能够真正实现“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昨日,全市工业服务业和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正式启动。我市17个部门将联手对相关中介机构实施“星级”管理,根据其信誉情况授予五个等次的“星级”称号,通过建立中介机构的信用档案,促进行业自律、诚信经营和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惩戒机制。
此次评定工作由市治庸办统一领导,成立由市工商局牵头,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武汉市工业、服务业和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机构星级管理联络小组。按照中介机构自愿向相关行政部门申报与主管部门审定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参评的中介机构。
各评定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自主制定涉及本行业中介机构的星级评定办法,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符合评定范围的相关中介机构进行打分、划分“星级”。根据在行业内的社会诚信、服务水平、执业能力、服务绩效等方面所达到的不同标准,参加评定的中介机构将被划分为一星级(60-64分,含60分)、二星级(65-69分,含65分)、三星级(70-79分,含70分)、四星级(80-89分,含80分)、五星级(90-100分,含90分)各不同等次。
据悉,每次评定结果都将在“武汉企业信用网”、“武汉市工商局网站”及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结果有效期至下一星级评定年度。各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星级评定结果对中介机构实行差别化“信用监管”,对星级高的中介机构实行激励机制,对星级低的中介机构实行约束、惩戒机制。
昨日,武汉市工业、服务业和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机构星级管理联络小组相关负责人,就此次星级评定工作从11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中介机构星级管理评定工作在市治庸问责办领导下,由市工商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民防办、市水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卫生局等17个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中介机构实施星级管理评定。以后随着星级管理工作的推进,星级评定成员部门将视参评中介机构范围情况逐步增加扩大。
二、评定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评定的中介机构范围:
市发改委:工业项目核准、工业项目能评类。
市建委: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造价咨询类。
市交委:在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跨、拦河建筑物等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核准码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港口岸线使用审批、船舶设计及用品检验。
市人社局:人力资源交流、培训、派遣、猎头人事代理、人力资源信息咨询、人力资源测评委托推荐、招聘、择业培训、档案管理、人事代理。
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事务类。
市国土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论证咨询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方案论证咨询 、城市道路基础设施规划设计 、信息咨询、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土地评估咨询类。
市房管局:工业、建设工程项目白蚁防治咨询类。
市环保局:工业、建设工程项目、服务业环境影响评估咨询类。
市安监局:工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类。
市质监局: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数据报告和提供技术咨询培训类。
市工商局:商标代理类。
市商务局:登记代理类。
市气象局:防雷技术服务类。
市民防办:工程勘测设计类。
市水务局:水资源论证报告,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类。
市公安消防局:工业、建设工程项目、服务业消防维护及检测维护类。
市卫生局: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放射防护卫生学检测公共场所卫生学检测与评价类。
三、参评对象的确定和申报,按照中介机构自愿向主管部门申报与主管部门审定相结合原则确定,相关中介机构可直接向联络小组成员单位申报参加评定,也可通过各成员单位电话或登录官方网址等方式咨询申报流程。新成立的中介机构暂不进行星级评定,待执业期满一年后再纳入申报评定范围。
四、2011年度中介机构星级管理评定工作于2012年4月1日开始,5月底之前将公布本年度各评定部门评定的第一批和第二批次星级评定结果。具体申报参评时间,请查询各相关部门官方网站。2013年起,在每年的3月1日前,由市工商局汇总各星级评定成员部门的评定结果统一在武汉企业信用网(www.wheca.com)或有关新闻媒体予以公告。
五、星级评定结果的有效期至下一星级评定年度。在年度中经服务对象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评定为特别优秀的中介或服务机构,审定后可以提前晋升星级等级,对存在不良执业问题的中介或服务机构,按照星级评定标准和考评办法及时降低其评定星级等级。
六、中介机构星级评定标准采用百分制,其中群众评议占60%,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考核占40%。考核总分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的,考核结果为合格,方可参与星级评定;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不参与星级评定。
七、各星级等次的含义:
五星级:中介机构办事时限同比最快,有收费标准公示制度,收费情况获群众评议为非常满意。执业质量水平高,业绩突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信誉度高,竞争力强。
四星级:中介机构办事时限同比较快,有收费标准公示制度,收费情况获群众评议为满意。执业质量水平高,业绩较突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信誉度较高,竞争力较强。
三星级:办事时限能按承诺完成,有收费标准公示,收费情况群众评议为较满意,执业质量水平较高,业绩比较突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信誉度良好,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二星级:有办事时限承诺制度,有收费标准公示,收费情况群众评议为较满意,执业质量水平较好,有一定的业绩,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信誉度好,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一星级:有办事服务承诺,有收费标准公示,收费情况群众评议为较满意,执业质量水平一般,业绩一般,能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信誉度一般。
八、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以下标准设置本行业具体的星级评定考核、测评指标项(特别应将服务时限、收费标准作为必备重点考核指标纳入):
(一)服务水平:是否按照要求制定完备的服务标准、办事流程;是否建立服务承诺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是否有明确的工作纪律、投诉监督电话和违诺追究措施,并公开作出承诺。是否在办理窗口或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服务地址电话等内容;是否提供群众满意的服务。
(二)社会诚信:是否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是否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是否受到各级管理部门处罚、处理;是否存在收取费用高于相关规定上限标准的乱收费行为;是否有不讲职业道德,故意贬低、诋毁其他中介机构的;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干预委托单位对中介机构选择的;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报告,刁难服务对象被投诉等行为。
(三)执业能力:是否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是否有合格的从业资质;是否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和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活动。
(四)服务绩效:是否按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是否一次性告知所需文件资料;是否按承诺时限办结;报告质量、差错率情况。
九、评定结果的运用:
(一)每一次评定结果将在武汉市企业信用网及有关媒体进行公告。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应要求中介机构提供星级评定等级证明,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使用星级较高的中介机构。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在设立中介服务窗口时,将优先选择星级较高的中介机构进入行政服务大厅。被评定为二星及以下的中介机构,不得选入市、区级政务服务中心执业。
(四)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药品采购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等单位应将本行业中介组织的星级评定信息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五)对上一年度获得过国家、省、市级表彰的中介机构,在次年度评定中可以给予加分计算。在年度中,经群众和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评议为特别优秀的中介机构,经中介机构星级管理联络小组审定后可以提前晋升星级并予以公告。
十、监督管理:
(一)对采取虚假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星级中介机构认定的,由各评定部门取消已评定的星级评定结果并及时抄告市工商局予以公告,该中介机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星级中介机构评定。
(二)对已取得星级资格但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或服务中造成较严重不良影响的中介机构,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直接对其降低星级或取消其星级资格。
(三)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本行业的中介机构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应及时通告其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利用信用监管平台对中介机构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对经查实存在违法执业、不诚信服务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纳入不良行为名单、警示名单、重点警示名单或国家工商总局全国联网信用黑名单库实行登记限制,同时实施动态的重点监管。
(五)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评星。1.应申请而不主动申请星级评定的;2.不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3.在执业过程中,提供或者代替他人提供虚假资料的;4.因违法经营,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机关处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5.被列入重点警示名单的;6.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7.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出具虚假审计、验资、评估报告或者证明文件的;8.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的;9.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行贿、受贿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等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0.以分包、转包、挂靠、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虚假承诺、超范围承揽业务或无故中止放弃中介服务或的;11.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一、对中介机构提供的相关中介服务存在的问题或意见,可直接向市工商局(联络小组办公室)或相关联络小组成员单位反映、投诉、举报。联系方式:85633139。相关详情亦可登陆武汉企业信用网或武汉市工商局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