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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时间:2021/2/28 17:29:35      浏览:31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2012年全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以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为纳税申报期限的纳税人,20121月份税款申报期限为11日至119日;4月份税款申报期限为41日至419日;7月份税款申报期限为71日至716日;9月份税款申报期限为91日至917日;10月份税款申报期限为101日至1024日;12月份税款申报期限为121日至1217日。2356811月份申报期限不变。

  二、以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0日为纳税申报期限的纳税人,20121月份税款申报期限为11日至113日;3月份税款申报期限为31日至312日;4月份税款申报期限为41日至413日;6月份税款申报期限为61日至611日;10月份税款申报期限为101日至1019日;11月份税款申报期限为111日至1112日。2578912月份申报期限不变。

  三、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7日为纳税申报期限的纳税人,20121月份税款申报期限为11日至112日;4月份税款申报期限为41日至412日;7月份税款申报期限为71日至79日;10月份税款申报期限为101日至1017日。2356891112月份申报期限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