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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年度企业年报、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公告

时间:2024/8/27 20:40:31      浏览:1527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凡20111231日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登记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领取《代表机构登记证》的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均须在201231日至630期间到原登记机关申报年检、提交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