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资讯
您的位置: 首页 > 工商资讯 > 基础信息 > 正文

个体户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材料

时间:2024/4/19 17:48:47      浏览:585

 (一)个体户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载明权限、授权期限)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上级工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预先核准的个体户名称申请延期的,须由原申请人提交名称延期申请书及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个体户开业登记应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场所的,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市场主办方、开发区管委会、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相关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定前置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许可证书复印件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载明权限、授权期限)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作为家庭亲属关系证明的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7、上级工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港、澳、台居民从事个体经营的,按专项规定办理。)
    (三)个体户变更登记应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载明权限、授权期限)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定前置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许可证书复印件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5、申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登记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提交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确认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跨登记机关变更经营场所的,不适用变更方式,应采取注销新设的方式);
    7、申请变更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的,应提交全体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共同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作为家庭亲属关系证明的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复印件、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8、上级工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港、澳、台居民从事个体经营的,按专项规定办理。)
    (四)个体户注销登记应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载明权限、授权期限)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5、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6、上级工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